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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政策

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建发〔2018〕134号)

作者:YZ 来源:长沙市政府网 时间:2018-12-25 10:25:53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7〕2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住建发〔2018〕1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7〕2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规范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时,应当向城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城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项目核准时填写并出具《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表》(附件1)。拆除施工单位在建筑拆除施工备案时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交《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表》复印件。

建筑垃圾异地处置时,建设单位或拆除中标单位应当与专业运输公司依法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确保建筑垃圾非选择性的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点;建筑垃圾现场处置时,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建筑垃圾现场处置合同,要求现场处置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按照《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1号)相关规定计费,不得恶意抬价,也不得低于运输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违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或填埋,建筑垃圾的实际产量、运输量和处置量与城管部门核准的处置方案基本一致。发现违法倾倒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二、强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监管

(一)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技术、有实力、能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权、处置权、用地保障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工作。

(二)各区、县(市)应按照《长沙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长沙市渣土消纳场布局规划》(2018-2025),确定至少一个满足处置要求的场地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处置场地选取应遵循就近、交通便利、对周边影响小的原则,可分为长期性处置用地和临时性处置用地。城管部门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地视同消纳场纳入智慧渣管平台进行管理。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长期性的处置场地应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和供地手续。临时性处置用地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时鼓励建筑拆除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实施时,应提出土方平衡要求,减少土方外运。

(六)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切实提高自主守法意识,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到达标排放。为符合相关要求的长期性和临时性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依法办理环评审批。

三、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一)在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中均应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且在满足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的设计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和使用数量。施工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情况进行核查。

(二)符合两型产品相关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由财政部门列入两型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予以推广应用。对于单一或者首购两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需严格优先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型产品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2号)进行产品采购和货物招标。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货物采购中,如招标人采购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引入了两型产品目录,投标人提供两型产品的,给予总分1-3分的加分,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需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而采取联合招标或总承包+专业分包招标方式的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工程施工过程按设计要求使用再生产品,不得就再生产品应用比例进行设计变更,否则按废标处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市住建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造价管理,定期发布资源化利用产品价格信息。各相关单位在工程造价编制以及招标控制价审查过程中,按照市住建委发布的再生产品价格进行编制和审查。

四、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财政补贴政策

(一)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可在建筑垃圾运输抵达并完成资源化处置后或现场直接完成资源化处置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费用补贴。补贴资金按实际处置的建筑垃圾数量核算。核算及资金拨付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城管部门配合,补贴标准为3.0元/立方米。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项目补贴费用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向市住建委申请资金;湘江新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的项目补贴费用由各辖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资金。

(二)申请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3、城管部门出具的《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表》;

4、城管部门智慧渣土管理服务系统监测的建筑垃圾运输量数据。

(三)住建部门在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联合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核实工作,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对拟给予补贴资金的项目及补贴额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四)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其补贴资金申请。

五、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